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解读:最新政策、税率调整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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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解读:最新政策、税率调整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2003年10月29日,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以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准许进行进出口的货物,以及进境的物品,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之外,海关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也就是《税则》,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即《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以及税率,将其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负责对《税则》以及《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实施调整与解释,还负责对税则号列以及税率进行调整与解释,相关调整和解释需报国务院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同时该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对象、具体税率以及相应期限,并且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另外还会做出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的相关决策,并且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情形,于此同时还需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当中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这里的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乃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法定职权来履行关税征管职责,还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并且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接受监督。

纳税义务人具备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权利,海关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对于那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以及个人,海关呢,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并且要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进口关税所设置的税率包含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以及关税配额税率等了。针对于进口货物而言呢,在一定的期限范围之内是能够实行暂定税率的。

设置出口税率的是出口关税,以出口有关税。在一定期限之内,针对出口货物能够实行暂定税率这么一种情况 。

第十条。原产于那些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还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进口货物,是原产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含有相关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适用协定税率。

从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有着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是地区而来的原产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这样改写:原产用于这条首部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三款所列举出来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还有原产地并不明确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中,对于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而言,若其存在暂定税率,那么应当适用暂定税率;对于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来说,要是有暂定税率,应当从低适用那税率;而对于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来讲,是不适用暂定税率的。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而言,处于关税配额内的情况,适用关税配额税率;而处于关税配额外时,其税率的适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三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针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情况,其税率的适用,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同时,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并且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十四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若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措施,或者限制措施,又或者加征关税,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那么针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决定,关于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其适用的国别,以及相应的税率,还有期限,以及征收办法,然后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存在相关规定应适用的税率,此税率为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在进口货物还未到达之前,要是经过了海关的核准从而先行进行申报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去适用装载这个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那一天所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这种情况之一者,此情况是在需要缴纳税款的时候,那么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那暂准进境的货物,经过批准之后,不再复运出境了;还有暂准出境的货物,经过批准以后,不再复运进境了 。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补征进出口货物关税之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税率,若要退还进出 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倘若纳税义务人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需要被追征税款,那么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时所实施的税率来进行追征;要是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没办法确定,那就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所实施的税率来予以追征。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审查确定,其是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为基础的。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针对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而言的,是买方进口该货物时向卖方实付、应付之款项,且是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过后的价款总额,这里涵盖直接支付的价款以及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买方处置货物,不予限制,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不算,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不算,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也不算,除外这些情况 。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并未受到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作用,从而致使其无法得到确定,。

(三)卖方不能从买方直接获取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又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也不可间接获得,就算存在收益,却能够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来进行调整;。

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即便存在特殊关系,可是这种特殊关系并没有对成交价格造成影响 。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有这样一笔费用,它是由买方来负担的,这笔费用呢,是在审查,进而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被视为一体的容器所产生的费用 。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与该货物生产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方式提供且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价款,与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工具价款,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且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模具价款,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且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消耗材料价款,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且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类似货物价款,以及与境外开发有关的相关服务费用,还有与境外设计有关的相关服务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卖方直接从买方那里获得的,该货物进口之后进行转售的收益,以及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之后处置的收益,还有该货物进口之后使用的收益 。

第二十条,进口之时,于货物的价款当中被列明的下述税收、费用,并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进口之后,用于建设的费用,机械进口之后,用于安装的费用,设备进口之后,用于装配的费用,进口后进行维修的费用,进口后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 。

二、进口的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的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以及和其相关的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乃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所明晰规定条件的状况情形,又且成交价款并非能够确定下来的情况态势,于此种条件态势之下,海关方面经由深入了解有关的各类情况情形,并且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展开价格方面的磋商交流过程后,依照次序依次以如下所示的价格来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款价格: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的相同货物的成交而言的价格;。

与该货物一道,或者大概于此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售卖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在该货物进口之际,或者与该货物进口时间大致相同之时,把该进口货物、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进口货物,于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没有特殊关系买方的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然而还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如下各项加总计算得出的价格:生产此货物所运用的料件成本,以及加工所需费用,针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售卖同等级别亦或是同种类货物而言,通常会有的利润以及一般费用,该货物抵达境内输入地点负责起卸之前的运输,及其相关的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了有关资料之后,能够提出申请,把前款中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的适用次序进行颠倒。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去估定完税价格,那应当扣除的项目所指的是:

同一个等级或者同一种类的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于第一级销售环节进行销售的时候,所呈现出来的通常利润,以及一般费用,还有通常需要支付的佣金 。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有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此情况下该纳税义务人能够选择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估定完税价格,又或者是按照海关审查所确定的租金总额当作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加工的货品,在其出境之际,已然向海关进行了报明,并且是在海关所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又复运进境的,就应当凭借境外所产生的加工费,还有料件费,再加上复运进境时的运输以及于此相关的费用,以及保险费,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有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还有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在出境的时候已向海关报明,并且是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此时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一直到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所装载之前的运输费用、及各类相关费用,还有保险费,共同构成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由海关进行审查并确定,具体依据了第二十六条规定 。

出口货物时的成交价格,意思就是,对于此货物在出口之际,卖方为了把该货物出口出去,所应当能够向买方直接收取的价款数额,以及间接收取的价款总数额 。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第二十七条所涉及的出口货物,其成交价格没办法确定,在这种状况下,海关方面会去了解与之相关的各类情况,并且会和纳税义务人就价格展开磋商,之后呢,会按照顺序依下列价格来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概处于相同时间发生,向同一个国家,或者同一个地区进行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存在这样一种成交价格,它指向的是与该项货物处于同一时间范畴内,也就是同时或者大约同时,销售至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具备类似性质的货物所对应的成交价格 。

(三)按如下各项加总所算出的价格:境内制造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所产生的费用,一贯的利润以及平常的费用,境内出现的运输及其关联费用、保险费 。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情形,对于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以及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相关部分,都应当凭借客观的、能够量化的数据作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在进口货物抵达之前,纳税义务人要是经过海关核准,那么是能够先行申报的。具体的办法,是由海关总署另外去规定的。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并且要按照海关所定下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要的资料;在必要情形下,海关能够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需要依据《税则》当中的目录条文,以及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还有其他归类注释,来针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进而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照法律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海关具备要求纳税义务人来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相关资料的权利,在必要的情形之下,海关还有组织化验以及检验的可能,并且会将海关认定之后的化验、检验结果用作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了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能够查阅与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合同,还能复制相关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存在怀疑,关税数额较大,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工作证件,可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还能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中,当海关对于纳税义务人所申报的价格持有怀疑态度的时候,就应当把怀疑所基于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纳税义务人,并且要求其在规定好的期限之内,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对应的说明,同时还要提供有关的资料。

倘若纳税义务人于规定的期限之内,既未去作说明,也未去提供有关的资料,又或者海关依旧有着理由去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那样的话,海关便能够不接受纳税义务人所申报的价格,并且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去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审查并确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能够以书面形式去要求海关,就怎样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对此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征收,或者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征收,又或者采用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缴税义务人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起的,那15日之内,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税款才对,并且,要是缴税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去缴纳税款,那么从滞纳税款开始的那一天起,每天都要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规定啦。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进行该关税、滞纳金之类的征收行为时,是应当去制发缴款凭证的,而这缴款凭证的格式是由海关总署来予以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若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那么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来计算完税价格;若以基准汇率币种之外的外币计价,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倘若是因为不可抗力,又或者是处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这种情形之下时,不能够按照规定的期限去缴纳税款的,借由海关总署批准之后,是能够延期去缴纳税款的,然而最长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6个月的。

第四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担保人,同样情形下,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是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是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海关会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进口关税在进境时被征收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而言,当它的制成品或者该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出口时,海关会依据有关规定把进境时已被征收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第四十二条,有这样一些货物,它们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去的,于此情形下,当在进境或者出境这个时候,纳税义务人要向海关缴纳等同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是提供别的担保,如此这般便能够暂不缴纳关税,并且还是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开始起算,在6个月内实施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操作;另外,要是经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是可以去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的。

于展览会里展示的货物,在交易会上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在会议当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以及在类似活动里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用于进行新闻报道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用于摄制电影节目的仪器、设备及用品,还有用于摄制电视节目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出的暂准进境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再次运输出去抵达境外,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再次运输进入境内,这种情况下,海关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关税。

对于第一款列出来的,处于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那部分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来说呀,是要依照这类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及它在境内滞留的那一特定时间,和折旧时间之间两者具体比率去计算征收进口关税的哟。而具体的办法呢,是由海关总署来去规定的呀。

出于品质或者鉴于规格方面的缘由,在出口当日起算1年的时间段内,出口的货物以其原始出现的状态重新运输进入国境的,不会针对其征收进口关税。

由于品质抑或是规格方面的缘故,进口货物从进口之时开始,长达1年的期限之内,以原有的状态再次运输出境的,不会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前,遭受到了损坏,能够依据海关所认定的受损程度,对关税进行减征。

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能够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依据规定,对其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纳税义务人在进出口减免税货物时,除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之外,应当是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依照规定拿着有关文件向海关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过海关审查要是符合规定的话,就会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第四十九条、对于那些需要由海关进行监管来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要是在监管的年限之内,出现转让或者移作他用进而需要补税的情况,那么海关是应当依据该货物的进口时间,去进行折旧估价,然后再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纳税义务人从缴纳税款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后1年的时间内,能够申请去退还关税,并且理应采取书面形式朝着海关讲明白理由,还要提供原来的缴款凭证以及相关的资料,。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方面以及规格方面的原因,以原状的状态退货并且再次运输到境外去的,。

于已被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而言,因货品的品质或者规格的缘故,以其原来的状态作退货处理,再次运输进入国境,并且已经再次缴纳因为出口而被退还的国内环节相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在受理这退税申请之后,需在30日之内查实情况并且通知纳税义务人去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在收到通知后,要于3个月以内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

存在其他有关法律,于此之上,也还存在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退还关税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海关需要按照那有关法律,并且按照那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退税 。

《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被海关放行之后,若海关察觉到少征或者漏征了税款,那么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被放行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即便并不是因为货物问题,而是因纳税义务人自身违反了规定,从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依旧可以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察觉到海关监管货物,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背规定,从而导致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那么应当自纳税义务人本应缴纳税款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3年的时间范围内追征税款,并且还得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每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海关要是发现多征了税款,那就应当马上通知纳税义务人去办理退还手续。

在纳税义务人察觉到多缴了税款的情况下,自其完成缴纳税款的那日开始计算,在1年的时间范围之内,有一种能够凭借书面这种形式去要求海关把多缴的税款退还给自己,并且还要额外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情况;而海关呢,应当在自受理退税申请的那一日起先,在30日的时间跨度内去核实清楚,并告知纳税义务人去办理退还手续这件事。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首先,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若涉及从国库中退库,那么就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税款,报关企业对少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造成海关漏征税款,报关企业对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接受了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之后,报关企业以自身名义去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在此情况下,报关企业跟纳税义务人 ,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

只有在并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于保管海关监管货物的这段时间之内,要是海关监管货物出现了损毁或者灭失的状况,那么对于海关监管货物承担着保管义务的那个人,就应当去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存在欠税情况的纳税义务人要是有合并、分立这种情形的话,在合并、分立之前,是应当向海关去报告的,并且要依照相关规定缴清税款。要是纳税义务人在合并的时候没有把税款缴清,那么由合并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去履行尚未履行完的纳税义务;要是纳税义务人在分立的时候没有把税款缴清,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以及保税货物,处于监管期间时,要是存在合并、或者分立、又或者是出现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本该向海关汇报。依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就得依法缴清税款;按规定能够继续享受减免税、还有保税待遇的,应当前往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存在欠税情况,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处于监管期间时,出现了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当在进行清算之前向海关报告。而海关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给予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海关依法征收进境物品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成为进口税,这一规定在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在海关总署所规定的数额以内,是免征进口税的。

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其数额超过了海关总署所规定的,不过仍处于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对于这样的物品,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以前,依照规定去缴纳进口税。

进境物品当中,超过了合理且自用数量的那些,应当依照进口货物的规定,依法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所规定的,按货物来征税的进境物品,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征收关税,并且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征收关税而且依循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

携物品进境之人,进境邮递物品之收件者,以别样方式进口物品之收件者,此皆进境物品纳税义务人也,此归属第五十八条规定 。

进境物品纳税义务人,能够自己去经办纳税相关手续,也能够委托其他人去办理纳税手续。被委托的那个人,应当遵循本章针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海关要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及海关总署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来对进境物品开展归类工作,还要确定完税价格,并且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其适用的税率,是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其适用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所实施的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存在减征的情况,还有免征的情况,也有补征的情况,以及追征的情况,另外还有退还的情况,并且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遇上,海关去确定纳税义务人,以及确定完税价格,还有商品归类,以及确定原产地,包括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存在减征或者免征税款情况,还有起补税、退税事宜,以及征收滞纳金,还有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对此有持有异议,就应当去缴纳税款,并且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海关去申请复议。要是对复议决定持有不服,那就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当中,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情况,适用关税征收管理那相关规定呢。

第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这一点;第二,就依照《海关法》;第三,加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法律;第五,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句号。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与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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